設備投放,并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在醫療器械行業是指醫療器械生產廠商(“器械廠商”)提供某一(類)特殊的醫療器械創新網給醫院(或醫療機構等)使用,由于設備的非普遍適配性,直接或間接促使醫院(或醫療機構等)使用該器械廠商所生產的配套耗材的銷售模式。
(一)被認定為存在商業賄賂的風險
2.法律分析
(二)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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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對目前上市申報案例進行梳理,存在投放模式的公司以IVD行業居多,如樂普診斷(科創板,在會)、亞輝龍(科創板,在會)、奧普生物(科創板,在會)、圣湘生物(688289)、碩世生物(688399)、凱普生物(300639)等,其中部分企業已經成功過會或完成上市。
(一)上市審核過程中對聯動銷售模式的關注
(一)問詢關注點及回復要點
筆者認為,“投放”設備給醫院(或醫療機構等)使用的方式并非必然被認定為違規行為,但免費投放模式下耗材和設備的捆綁或“打包”的形式將可能影響某一市場范圍內的公平競爭、排除競爭對手的進入,進而被認定為涉及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因此,投放模式并非不能采用,而是應在平衡企業利益后合規采用。筆者提供以下合規建議,供探討:
設備免費投放及捆綁最低采購量等模式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雖在商業模式上具備一定合理性,但同時也有被認定屬于捆綁銷售、商業賄賂等違反《反法》規定的法律風險。器械廠商在采用投放模式時仍應當充分考慮其合規性以及被處罰的風險,如已經采用的投放模式并存在筆者以上列舉的違規情形的還應盡早規范,一旦受到處罰,將對公司及品牌的長期發展極為不利,也給了競爭對手可乘之機。
注釋:
[1] 在現實中,根據商業談判的具體情況,投放模式的種類及方式較多,本文所指“免費投放模式”僅指本文“一、免費投放模式”中的所述比較常見及典型的交易模式。
[2] 《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限定商業賄賂的相對方系國家機關或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但由于公立醫院為監管部門查處的重點領域,因此本文僅對公立醫院展開討論,因此,下文中“醫院”是指非營利性的公立醫院。
[3] 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工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文件,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探討刑事責任問題。
[4] 融資租賃判斷標準:(1)租賃資產在租賃期屆滿時歸承租人所有;(2)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此時公允價值(90%及以上)或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與租賃資產此時的的公允價值(90%及以上);(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及以上;(4)租賃資產特點特殊:如無重大改動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5)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而且購買價款遠低于行使此權利時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在租賃開始日可以確定承租人會行使此權利。